九座以下(含九座) 客车、二吨(含二吨)以下货车4元/2小时,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元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);
十座至十九座(含十九座)客车、三吨以上至五吨(含五吨)货车5元/2小时,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元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);
二十座至三十九座(含三十九座)客车,六吨至十吨(含十吨)货车6元/2小时,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元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);
四十座以上客车,十一吨至十五吨(含十五吨)货车7元/2小时,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元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);
十六吨以上货车8元/2小时,每增加一个小时加收1元(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);
过夜车收费标准:
小型车(9座以下含9座,货车2吨以下含2吨)最高收费额30元/天。
中型车(9座以上至19座,货车3-5吨含5吨)最高收费额40元/天。
大型车(19座以上,货车6吨以上含6吨)最高收费额50元/天。
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:
1、首次进入停车场30分钟之内免收停车费;
2、国家法定节假日,外地车辆实行全免费停放车辆;
3、对办公时间进入的电力、供气、供水、交通、银行、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(需出示相关证件),免收停车费;
4、对执行任务的军、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救灾抢险车、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、殡葬车等车辆,免收停车费;
5、对执法车辆(需出示相关证件),免收停车费;
6、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,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;
7、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,按50%的标准收取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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